医师法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规则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医师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并发挥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对医师进行考核。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并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规则,加强执业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医师注册条件、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以其中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备案等手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三是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等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五是明确国家鼓励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推动更多更高水平执业医师为基层服务。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针对“伤医”“医闹”等突出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增加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相应修改,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对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人民日报记者 张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b9979258187d4986afa433db3f14d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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