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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河长日”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人大

近日,长兴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11月28日为长兴县“河长日”的议案》。

  

  

  

  长兴县于2003年在全国首创河长制,2013年河长制在全省推行。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推行河长制。2017年元旦,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发出了“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号令。

  

  会议认为,设立河长日,对于长兴打造“河长制”首发地、样板地品牌具有重要意义,有益于高质量推动全县河长制工作迭代升级,强化河长履职担当精神,提升公众治水护水积极性。会议决定,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日期——11月28日设立为我县“河长日”。

  

  会议要求,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河长日”为载体,在每年“河长日”前后组织开展集中巡河护河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河长履职尽责,提升全县人民群众参与治水护水积极性,让“河长日”赋能“水长清”;以“河长日”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河(湖)长制宣传推广,提升河(湖)长制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营造河湖保护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打造全民治水新格局。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sxrd/huzs/202111/t20211122_92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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