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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小家之事,大国之治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国事”。有数据显示,10月23日这一天,“家庭教育”一词在互联网的搜索激增。

  10月23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接受《中国人大》记者采访时说。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专门立法,从前期调研到进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再到今年三次审议,十年磨一剑。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专门立法并非易事。

  据介绍,本次新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有“两大亮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中智慧,严格程序,才有了今天这一部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指导家庭教育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党组成员邓丽表示,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妇女儿童事业的工作者,感觉非常振奋,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对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制度保障。

  从“家事”上升到“国事”,新制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按照实施、支持、干预逐层递进的逻辑,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主体的责任,由内而外包括三个层面:家庭负责实施,学校、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支持,相关部门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实施:压实“主体责任”,解决“两大困惑”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指明,家庭教育最关键的责任主体是家长,家庭教育的对象是孩子。

  法律首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

  法律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1149名未成年人家长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0.7%的受访家长平时在家庭教育上困惑很多,94.7%的受访家长期待此法能帮助自己缓解教育焦虑。“教什么”“怎么教”成为困扰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两大困惑。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明确“教什么”。在内容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一个根本任务——立德树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突出“以德为先”,强调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

  不仅如此,家庭教育促进法还以列举的方式就家庭教育的内容作出规定。该法第16条要求铸牢未成年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引导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养成热爱劳动的观念等。

  法律列举了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的方式,解答“怎么教”。在方法层面,法律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法律第17条规定了九种方式,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相结合、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可以看到,法律一方面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予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法律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作出倡导、引导,告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孩子的成长与教育,都是有规律的,好父母应该具备哪些特点?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给出了答案——陪伴、榜样、发现、尊重、支持、成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说。

  支持:全方位完善家庭教育支持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强调“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谁都不是旁观者,谁都不能置身事外”。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在审议阶段,草案最初的名称是“家庭教育法”,二审时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

  从国家支持的层面看,主要包含六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三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四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五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六是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了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等要求。

  同时,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精神,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配合”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社会力量协助”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郭林茂说。

  干预:必要手段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例如,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存在“重智轻德”“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的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不健全、不规范、良莠不齐,有需求的家庭难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回应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的责任体系。

  一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指出,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1/3364b3bf98b4402691f4f82d81455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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