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坚持立法监督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今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完整深入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民主的探索和总结,更体现了我们对传统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彰显了高度的理论自信和实践理性。既定的民主理论难以支撑和解释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自己对民主的原创性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单单要考虑在政治上怎么走的问题,更需要理论思维和话语权的建构。我们要有探索适合自己的制度的自信,也要有构建话语权的自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承载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实践。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和重要体现。从“立法决策前”的编制拟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到“立法决策中”的法律法规起草、修改、审议,再到“立法决策后”的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立法机关做到了每个决策环节都向民众开放,全过程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坚持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各方有序参与,将开门立法贯穿到立法全过程,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面对日益多元的利益群体的纷繁声音,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拿出足够的耐心去倾听和沟通、拿出足够的智慧去权衡和取舍、拿出足够的胆识去创新和抉择,最终找出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真正实现“把百姓放在心上,把民意融入法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属性。在决策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所有法律法规草案都广泛深入听取民意,通过民众的充分参与、充分讨论,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共识,进行社会动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创新监督形式,丰富监督内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都是在广泛深入地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的。监督的主体是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可见,人大监督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方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事实证明,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彼此贯通,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节直接参与、广泛讨论,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的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lyj/133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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