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访谈 >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4 作者: 来源:

公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拟于2020年5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决定(草案)》。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禁止违规用火决定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5月6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决定(草案)

  

  (2020年5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为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稳定的安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野外违规用火。

  二、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违规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输电线路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从事农业生产性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七、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确需进行林业生产性野外用火,以及开展勘察、爆破、建设等工程建设活动需要用火,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

  森林草原的防火期、防火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开展森林草原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营建防火隔离带,设置宣传警示牌,对旅游者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输电线路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整改治理隐患。

  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火车、机动车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九、支持和鼓励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十、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参加者,应当遵守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相关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监护人要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防止其随意用火玩火或者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山专业巡逻队,做好巡查。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封山禁火令,规定封山期限和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划定为常年禁火区。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