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设立人大街道工作机构规定
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与会人员都关注到了基层政权组织建设问题。
韩梅委员建议适当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编制、经费等方面制约和困难等原因,不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建议明确乡镇人大副主席的编制配备,并在代表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适当下放乡镇人大部分职权到乡镇人大主席团,便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从地方来看,开发区、高新区和集聚区已成为产业的集聚区,同时也是人口居住的集聚区。现在看来是一个薄弱环节,人大工作应该全覆盖。”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车俊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五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开发区、高新区、集聚区等功能区设立人大工作机构”。
修正草案第四章对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进行了规定。王宪魁委员认为太宏观,缺乏针对性。应当根据新情况、新任务,从基层的实际出发,确定职权便于推进和执行。“县、乡镇一级行使职权应该是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理、行政执法、乡村振兴、人居环境的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关爱和服务等等。”
本次修改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对设立街道办事处和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的条文进行补充完善。“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县市区政府下设街道普遍增加,撤乡镇改街道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关于县是否可以设街道办事处,县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现实中做法也不统一。由此,县人大常委会是否能在片区管委会设立人大街道工作机构,延伸和拓展人大工作职能成为操作困境。建议明确在县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记者 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0/0874e9bfec5c4e5d8553c1efa0e5f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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