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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21-10-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以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一审稿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二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二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的规定;增加规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根据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二审稿建议适当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记者 金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0/1d0eba0769734349a4de09cbf4eb1c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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