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震预警活动 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地震预警是防震减灾的重要措施。随着地震预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应用地震预警技术,可以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出发,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等明确要求。
我省是东部地区属于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人口密度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相应地震灾害风险水平也高,因此,依法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尤为重要。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今年的“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于完善我省防震减灾法规体系,依法做好地震预警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地震预警工作遵循的原则,地震预警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应用和处置机制,以及地震预警工作保障机制等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学界定地震预警概念
地震预警,是利用地震波传播速度慢于电磁波传播速度的原理,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将地震破坏性警报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数秒至数十秒的预警时间内,公众可以采取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活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对此,《决定》第二条规定,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突出地震预警的紧迫性、即时性,这也是区别于地震中长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震情信息报告的重要特征。同时,《决定》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的概念“是指具有地震监测、数据传输、信息处理、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集成”。
明确地震预警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
由于地震预警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和预警服务对象的社会性、特殊性、多样性,迫切需要加强对地震预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确保地震预警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开展。对此,《决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基本要求。地震预警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警系统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预警技术统一规范和标准,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地震预警工作管理责任制,统筹协调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将当地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细化部门职责。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做好本地区地震预警工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此外,还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的责任;规定了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成果应用等活动。
规范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地震预警系统是地震监测台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需要实施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对此,《决定》对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地震预警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二是要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统筹利用已有的地震监测台站等资源,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三是规定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并将建设情况向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建成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四是规定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决定》对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信息内容、播发通道、信息应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二是明确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触发条件、发布的信息内容。三是明确预警信息播发渠道。四是明确省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分析。
健全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合理、适当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有助于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决定》作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二是规定重点单位和场所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措施并纳入地震应急预案,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核电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应急处置系统,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三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地震应急避险能力。四是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预警和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是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和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
相关链接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110/t20211012_532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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