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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能 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4-16 作者: 来源:

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支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全市法院严格落实“天津八条”、民营经济“19条”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刑事审判方面,从严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审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有工作人员受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案件183件,判处罪犯299人。审结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招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等案件284件,判处罪犯428人。

  加强民商事审判方面,充分保护企业自主经营行为,2016年以来,妥善审理涉企业民间借贷以及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建设工程、加工承揽等纠纷案件2.43万件。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挂靠经营等案件2312件。审结反不正当竞争案件95件。

  加强行政审判方面,依法纠正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2016年以来,一审审结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1425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09件,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行工作方面,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共执结189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全市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涉金融领域审判,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加大产权保护力度,解决稳定预期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解决创新驱动问题。同时,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多元解纷、完善诉讼服务等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支持。